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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漳州消保中心 时间:2021-03-18 15:28 作者:管理员 |
【案情简介】
漳州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漳州消保中心)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其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某人身险保险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五份保障型产品,业务员在展业时未告知退保有损失,并承诺保单有借款功能,因家庭资金遇到困难,才告知借款金额低,客户声称没办法继续缴交保费,现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全额退还保费。
经了解,客户是在两个业务员的介绍下先后购买了四份保障型人身保险产品,其中有三份只缴交了一期保费,2018年和2019年两期保费均未缴交,而2018年客户又通过第三个业务员重新购买了一份保障型产品。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该起案例中,消费者购买了多份保险产品,且在其他保单未正常续保的情况下重新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与消费者的实际保险需求不符。漳州消保中心组织消费者与保险公司进行调解,通过公司了解到保单经办人员现已全部离职,消费者告知消保中心向其推介保险的业务员皆是熟人,碍于熟人的面子购买了保险产品,并未考虑到保险的功能作用。
【风险提示】
通过本案,漳州消保中心提醒保险消费者:
一是量入为出,理性消费。人身保障型的保险产品特点为缴费期长、保额较高,消费者应当在充分平衡家庭经济的情况下,为自己选择一份适合的保险产品,在经济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再考虑为自己或者家人购买保险产品,不仅能长期为自己提供风险保障,更是为家庭提供一把保护伞,防止因重大疾病带来的家庭贫困。
二是购买“人情”保单,消费者也要充分了解保险功能,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往往因架不住亲戚朋友的劝说购买保险产品,在此提醒消费者不应该单纯为了照顾熟人生意随意购买保险产品。从该案例中发现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流动性相对频繁,但是保险公司应该做好因人员流动造成的后续保单服务,避免发生保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