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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 时间:2021-03-18 16:46 作者:admin |
本网讯 保险理赔的原则是以损失为基础,条款为准绳。保险纠纷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各自对损失认定、条款理解不一致而引起的。而多数情况下,有些尺度的把握往往不能做到双方绝对满意。尤其对于从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的人员来说,引导合同纠纷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往往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2014年3月20日,闽A3××××号重型普通货车运载角手架钢管由福州市往罗源县城方向行驶,与闽ARQ×××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闽ARQ×××号小型越野客车严重损坏。交警认定闽A3××××号重型普通货车负全责。事故发生以后,越野客车一方要求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赔偿23万元,损余归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主张本着能修复尽量修复的惯例进行处理。如果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同意赔偿19.5万元。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案。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被保险人向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投诉。
调解小组同志认真听取纠纷双方的意见,然后引导各自换位思考,向双方分析各自主张的利弊因素:因为事故车辆损坏严重,修复费用将达到原车价的80%以上,保险公司并未因此减少损失。而被保险人还要求修理厂出具车辆修复以后安全系数达标的证明,修理厂无法出具这样的证明。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修复还是推定全损?二是推定全损的金额是多少?纠纷双方僵持不下。围绕争议焦点, 调解小组引导纠纷双方各退一步,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一次性支付20万元,本车残值归保险公司。该车过户、报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公司在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账户。日前,纠纷双方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至此,本次保险事故的理赔纠纷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化解。(沈耀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