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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众人寿福建分公司 时间:2024-12-16 18:46 作者:合众人寿福建分公司消保部 |
【典型案例】
Z先生于2020年5月投保一份百万医疗险,于2021年6月投保一份重疾险,在投保时告知身体状况良好,无既往疾病史。2022年8月Z先生因疾病出险,病历中明确写着既往有糖尿病疾病。经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人员调查,Z先生既往有糖尿病疾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Z先生沟通后,Z先生对带病投保的事实供认不讳,接受保险公司给与的理赔拒付解约的处理。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本案中,Z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而该事实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众人寿福建分公司提示各位保险消费者,投保时一定要对自己的健康情况进行如实告知。真实反馈保单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态,仔细阅读保险责任,了解产品内容,如实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健康状况告知不准确,影响保险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