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为民 消保先行】如实告知才能获得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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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众人寿福建分公司 时间:2024-08-22 11:34 作者:合众人寿福建分公司消保部 |
【案件简介】
C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投保时,销售人员仔细询问其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客户均反馈无异常。保单生效半年后,C某因“肝炎、高血压”等病症住院治疗。经保险公司调查取证,C某在投保前2年内,多次因该病症住院治疗。最终,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经与C某了解,C某称朋友告知,只要投保时不告知公司自己真实身体状况,就可以成功投保,后续申请理赔时会得到理赔金。投保时工作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既往病史,C某选择隐瞒病情。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