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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时间:2024-03-18 09:06 作者:农银人寿 |
客户M先生于2021年3月5日通过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单生效日为2021年3月6日。2022年1月10日,M先生因反复耳鸣,听力丧失前往*医院就诊,确诊为单耳失聪。之后,M某先生前往保险公司申请轻疾保险金。经公司理赔人员调查核实,M先生2020年1月至5月已经连续3次在某医院住院,出院已确诊为3级高血压,2型糖尿病。投保时业务员已经进行询问,M先生未如实告知。经总公司核保决定,因其本人未如实告知拒保解约。
保险知识小课堂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实信用合同,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在实际展业过程,业务员都会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申请书上有多项询问内容,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财务、职业、收入等多项信息,特别是健康询问内容比较多,例如“您过去五年内是否曾住院检查或者治疗?”“最近一年内您是否参加过身体检查并发现结果异常?”“您在最近三个月是否有发热、疼痛、大小便异常或者其他不适症状”等等。这些问题作为投保人均要如实回答。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做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则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解除合同。案例中,某先生在投保前4个月连续住院3次,并且已经医院明确诊断为高血压3级和2型糖尿病,但某先生在投保单健康告知中是否存在相关健康问题,均勾选“否”,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解除与某先生的保险合同。
温馨提示
经常有客户反馈,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已经有体检了,是否可以不用再告知了。体检是否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呢。答案是:否!
(一)如实告知则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体检不能代替也不能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承保体检,一般都是常规性体检,未覆盖全面和既往疾病,需要有针对性的体检项目才能检查出来。客户未如实告知,会影响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缔约后存在的潜在风险的评估,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