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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富邦保险漳州中支 时间:2021-09-30 16:19 作者:管理员 |
【案例简介】
2021年3月10日6时43分由周某驾驶闽E79***号车于云霄县云屏路发生碰撞事故,标的车行驶时碰撞停放三者车浙B1****号,三者浙B1****号车失控又碰撞停放另一三者车闽EL****号,导致多方事故,造成多车受损事故。交警调查后判定周某酒后驾车导致事故发生,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合同内容,酒后驾驶属于除外责任,在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中的第九条有详细说明,并以加粗加黑字体进行提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是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义务。
本案中被保险人酒驾致使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且保险人也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故保险人不用承担理赔责任。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投保保险时一定要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对于以字体加粗加黑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除外责任内容,该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消费者应充分了解合同规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