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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财险漳州中支 时间:2021-09-30 16:10 作者:管理员 |
典型案例:
2020年4月,黄某在漳州市龙文区不慎被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到,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2.7万元。
2021年1月,法院立案受理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合理性以及合理医疗费用中的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进行鉴定。经鉴定,黄某两次住院期间的合理医疗费用中的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医疗费用3.3万元。
2021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黄某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医疗费用3.3万元,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由侵权人张某予以赔偿。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风险提醒:
交通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是指治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是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治疗费用。一般来说,该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是需要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责任。
对于小伤大养,或者合理医疗费用中的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发生人伤交通事故后,应当保持镇定,在对方提出一定金额的赔偿款时,应该让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赔偿合理性,小心对方“狮子大开口”,以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