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消保案例 > |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9-30 16:08 作者:管理员 |
【案件背景】
陈先生的车辆停放于自营商店门前车位处,因地处繁华商业街被过往人力三轮车刮伤,造成前杠、左前叶及大灯部位损伤。陈先生与三轮车骑行人员协商后,让其离开,未要求对方赔付车辆损失。
次日,陈先生在车辆维修服务站,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并叙述了事故经过。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通过调取事发地监控录像,确认肇事方与陈先生“协商无需对方赔付后离开”,并且陈先生承认“自己有保险不需要对方赔付”。工作人员向陈先生详细说明了《保险法》相关条例,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做到哪些必要措施,解释该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陈先生表示理解。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第三者人力三轮车为肇事方,负全部责任,陈先生不了解谁侵权谁赔偿的原理,放弃了对第三者的索赔权,最终丧失了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风险提示】
1、索赔权很重要,一旦主动放弃后,会自动地失去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保险公司没有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已经放弃了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就会失去代位求偿权,实际上使有过错的第三者免除了法定赔偿责任,损害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