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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详阅投保提示,避免维权争议
来源:漳州消保中心 时间:2021-03-18 15:28 作者:管理员
案情简介
漳州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消保中心)接到客户投诉,反映其购买的车辆转弯时刮碰墩子,车辆受损,安全气囊弹出,无人伤,无他损。车辆拖到4S店维修,已出险两个月至今未赔付。车辆保险金额为20万元,客户要求按照4S店价格进行维修,4S店报价约25万,超出保险金额需客户自己垫付,客户不满故引发纠纷。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客户购买的车辆为二手车,投保时与保险公司有特别约定,如发生部分损失,配件更换标准为副产件或拆车件。
客户不同意保险公司提出的维修方式,要求用原厂件或者正厂件进行维修,经
4S店维修测算,维修金额超过保险金额,于是客户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推定全损并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按照保险合同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处理约定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该起事故中的受损车辆并未达到推定全损的标准,只是发生部分损失,按照投保时保险公司与客户特别约定协商的维修方式,维修定损金额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本次事故客户与保险公司签订特别约定,可以按照副产件或者拆车件对车辆进行维修,但客户却要求按4S店原厂件进行维修,该维修金额已超出保险金额,但客户又不承担超出部分,因此产生合同纠纷。
风险提示
消保中心经过充分了解案情事实和客户需求,最终建议客户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维修。通过本案,消保中心提醒车主:
一是投保人为10年以上老旧车型进行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需要认真阅读投保特别约定和重要提示,
要充分了解自己与保险公司达成的维修协议,万一发生保险事故需要对车辆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将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在程序上符合要求。
二是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如发生部分损失,车主有权要求更换标准为原厂件或者正厂件,但保险公司的赔偿以保险责任范围为限,超过保险金额范围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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