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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漳州市保险协会 时间:2021-03-18 16:48 作者:admin |
本网讯 近日,福建漳州人保财险在“投保单非被保险人签字”的情况下,避其锋芒,巧用法律法规,成功胜诉,为公司减赔42万元。
漳州人保财险承保的一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伤。经查该私家车投保为家庭自用,但实际却是非法营运,漳州人保财险据此拒赔,但车主提出签字并非其真实签字。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除外责任未经明确告知投保人的为无效”,对此车主向法院申请对投保单上的签字进行真实性笔迹鉴定,经鉴定,投保单上的签字确实并非被保险人本人签名,车主据此向法院抗辩漳州人保财险拒赔理由不成立。
在寻求“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拒赔”无果情况下,福建漳州人保财险在上级公司法律部支持下,转从“法律规定”角度寻找突破。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主张:被保险人将以家庭自用投保的车辆改为营运车辆使用,明显增加了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在未通知保险公司情况下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与一二审法院充分沟通,最终漳州人保财险主张的免责事由成立。